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什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
2. 评估情形:
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清算。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3. 评估原则:
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
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4. 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5. 评估机构:
持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6. 核准与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7. 监督检查: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应当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并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的法律法规更新和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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