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对外捐赠规定
行政单位对外捐赠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受赠主体资格 :
行政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必须是公益性非盈利单位,如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境外捐赠人要求)可以作为受赠主体。
2. 捐赠范围 :
捐赠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用于营利目的。
捐赠财产应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和个人,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
3. 捐赠票据 :
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捐赠时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4. 会计处理 :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货币资金应上缴财政,并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也应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5. 捐赠原则 :
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6. 国有企业捐赠规定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慈善捐赠时,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
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考虑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并加强审批管理和内部决策程序。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捐赠活动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益性,防止捐赠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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