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1. 煤矿规模与管理人员配备 :
年产90万吨(含)以下的煤矿,应不少于3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煤矿,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若劳动者人数超过100人,也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劳动者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煤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 特殊人群保护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使用童工。
4. 职业健康监护 :
抽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1项扣1分。
对不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不得分。
以上标准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旨在确保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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